广告语注册成商标为什么这么难?商评委:只是你不懂!

阅读:461 2018-12-21 16:13:08

      代理狮,据了解:生活中的广告很多,看视频有广告、玩游戏有广告,路上随处可见都是广告。其中许多广告语十分好听,受人欢迎。这也就导致不少的企业想把广告语注册成商标,可是这不简单呐!

的确,广告语是可以注册商标的,成功的案例就有麦当劳的“我就喜欢”、戴比尔斯的“钻石恒久远一颗永流传”等。不成功的也有,就如埃克森美孚的“勇对能源挑战”、英特尔的“与你共创明天”等。

虽然我们不能以偏概全,但是别人能成功不代表你也能成功注册。总之,想将广告语注册成商标需谨慎!就拿以下的案例来说吧。

新疆天天健康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2016年10月9日申请第21505727号第29类“我很土但很香”商标。但是这枚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了,申请人不服,遂向商评委提起复审请求。

复审理由:

1、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具备商标识别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另经申请人查询,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

2、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取得相关公众的认可,若被驳回将给申请人造成损失;

3、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立法目的,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理应受到保护。

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商评委却认为,“我很土但很香”使用在申请商标指定商品上易被相关公众认知为广告用语,而不易被识别为商标,难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其他商标注册情形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故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中视星光(北京)传媒策划有限公司在2016年10月10日申请第21517987号第41类“把青春唱完”商标,被商标局驳回后,向商评委提起复审。

复审理由:申请商标是高原根据同名书籍创作而来,具有较高的独创性和知名度。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显著性。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向商评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但是商评委不是这么认为的:申请商标“把青春唱完”易使消费者理解为广告宣传用语,以此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等服务上,消费者一般不会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申请商标难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标志。另,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具有显著性,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综上,商评委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武汉市果教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2016年10月21日申请第21642582号第29类“让健康流行起来”商标,因被商标局驳回而向商评委提起复审。

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为独创性广告用语,具有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向商评委提交碧根果包装图片。

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让健康流行起来”是一般广告宣传用语,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表明商品来源的标志进行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

故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评委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通过上述的三个案例,我们可以直观的看到三个广告语都是因为《商标》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被驳回,也就是说这些广告语都缺乏作为商标使用的显著性特征。

借此,小知来为大家总结一下,广告语想要成功注册商标应该如何做?

广告用语作为商标注册,应至少符合4个条件:

广告语的不良影响:既然能作为广告用语,通常推定没有不良影响。

广告语的直接表示商品功能或特点:广告用语作为商品信息的传播工具,自然会表述商品的品种、质量、功能等特点。但是直接表述商品或服务的功能特点,不符合商标注册的条件;间接表述或者予以暗示,通常不被禁止。何为直接表示?就是公众接受广告用语能直接联系到商品的品种、功能、质量等,不需要联想过程。而间接表示或者暗示有个联想过程,事实上,前者被拒绝注册,后者准许注册。

广告语的显著性:申请人在设计广告语时,一定要注意增强广告语的显著性。可以将自己已成功注册的商标与广告语搭配在一起申请注册。这样就能增强其显著性,提高申请成功的概率。另外,当一条广告语长期同特定的商品或者服务联系在一起使用,并经过大量的广告宣传等活动,并在消费群体中使该标语与其商品或服务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从而具备商标识别功能,可以注册。

广告语的混淆:广告用语使用行为“可能导致混淆,误解或欺诈”, 广告用语使用他人商标搭便车,增加其商业机会的行为,通常被拒绝注册。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的广告语都不能作为商标加以注册,但是广告语被核准注册为商标的案例较少。

总之,若企业想将某个短语申请注册为商标,首先要考虑该短语是否会当作广告宣传用语进行使用;其次,该短语是否具有识别性,应当结合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来识别。通常情况下,消费者不易将广告语作为商标加以识别与认知。但企业若想尝试将广告语注册成商标以达到加强保护和垄断性使用的话,则尽可能的满足以上要求,那么广告语成为商标就不会如此之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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