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发布:关于珠海市秦潮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侵犯 “Wrangler”等商标专用权的鞋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关知字2017第174号)

阅读:776 2018-09-01 09:56:23

代理狮,据了解:当事人委托上海凯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0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智利一批运动鞋等。经查,实际出口货物中,有标有“Wrangler”商标的鞋83双、标有“lotto”商标的鞋16双、标有“UMBRO及图形”鞋9双、标有“PUMA及图形”、“SF及马”标识的鞋2双、标有“Reebok”商标的鞋1双、标有“adidas及图形”商标的鞋5双、标有“耐克钩图形”商标的鞋7双、标有“SKECHERS”商标的鞋4双、标有“LA GEAR 及图”图案的鞋15双,价值合计FOB人民币2840元。对于上述货物,“Wrangler”商标权利人兰格勒服装公司、“lotto”商标权利人乐途运动香港有限公司、“UMBRO及图形”商标权利人艾康尼斯卢森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PUMA及图形”商标权利人彪马欧洲公司、“Reebok”商标权利人力宝克国际有限公司、“adidas及图形”商标权利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耐克钩图形”商标权利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LA GEAR 及图”著作权权利人L.A格尔有限公司、“SF图形”商标权利人法拉力公司、

“SKECHERS”商标权利人斯凯杰美国公司认为属于侵犯其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的货物,并分别于2017年12月14日、12月15日、12月18日、12月19日、2018年01月16日、01月17日、01月19日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货物上使用的“耐克钩图形”、“adidas及图形”、“Wrangler”、“lotto”、“UMBRO及图形”、“PUMA及图形”、“Ferrari及图形”、“Reebok”、“SKECHERS”商标,事先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该货物属于侵犯兰格勒服装公司“Wrangler”商标专用权、乐途运动香港有限公司“lotto” 商标专用权、艾康尼斯卢森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UMBRO及图形”商标专用权、彪马欧洲公司“PUMA及图形”商标专用权、力宝克国际有限公司“Reebok” 商标专用权、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及图形”商标专用权、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耐克钩图形” 商标专用权、斯凯杰美国公司“SKECHERS” 商标专用权货物;当事人的出口的货物上使用的“SF及马”标识,与权利人注册的“Ferrari及图形”商标构成近似,且事先未获得权利人的授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该货物属于侵犯法拉力公司“Ferrari及图形”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的货物上使用的“LA GEAR 及图”图案,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该货物属于侵犯L.A.格尔有限公司“LA GEAR 及图”著作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货物的行为。

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权利人权利证明、当事人查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侵权鞋子142双,并处罚人民币3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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